(2017)川05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与泸州景民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泸州景民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169号原告: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万湘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男,汉族,系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泸州景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谦友。原告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景民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泽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