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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小强,韩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672号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伊宁市。被告1:韩小强,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2:韩小红,住新疆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旺九、韩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元,应交121元,由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