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小强,韩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672号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伊宁市。被告1:韩小强,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2:韩小红,住新疆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旺九、韩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元,应交121元,由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