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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贺义与张耀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62号刘贺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缸窑村,联系电话1523169****张耀田,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大狮子沟村,联系电话1383246****刘贺义申请张耀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9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91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