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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易震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震林。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易震林因为没有钱用,至成都市成华区某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熟之机,盗窃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7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网吧网管发现并抓获,并现场找回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手机一部。经审查,被告人易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易震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震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易震林所犯罪行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震林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易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月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