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范瑞城与杨永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瑞城,杨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38号申请人:范瑞城,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杨永峰,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范瑞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永峰所有的的位××县商业门脸房9号、10号予以查封(价值80万元)。担保人范廉以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法院宿舍楼3层东单元西户建筑面积97.08m2(房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41471**号)住宅一套、孙政以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建筑面积55.03m2(房权证号:呼新S字第0126**号)住宅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瑞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永峰所有的的位××县商业门脸房9号、10号房屋,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二、查封担保人范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法院宿舍楼3层东单元西户建筑面积97.08m2(房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41471**号)住宅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孙政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建筑面积55.03m2(房权证号:呼新S字第0126**号)住宅一套。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范瑞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