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加录与赵兴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加录,赵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苏加录,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砚山县。被执行人:赵兴武,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执行苏加录与赵兴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提供了申请人苏加录与被执行人赵兴武及云南文山华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被执行人赵兴武自愿用所有权属云南文山华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河滨路北岸花园小区3幢4号、1幢7号、1幢10号)及所涉土地作价22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苏加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民初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