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防与李清州、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防,李清州,周志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75-1号原告:赵国防,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李清州,男,住德惠市。被告:周志双,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防与被告李清州、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防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防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