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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利辛县环伟织造有限公司、侯明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环伟织造有限公司,侯明玉,徐超礼,黄敬环,宋伟侠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环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利张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敬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明玉,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超礼,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利辛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敬环,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建设新村。原审第三人:宋伟侠,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环伟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明玉、徐超礼、原审第三人黄敬环、宋伟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利辛县环伟织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