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郭玉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卫,郭玉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42号原告:刘红卫,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敏,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红卫与被告郭玉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554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郭玉敏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卫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刘红卫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13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