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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尤慧栋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鑫,尤慧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鑫,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铁路局客户服务中心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执行人:尤慧栋,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铁路局丰台工务段职工,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花园小区西侧19号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鑫与被执行人尤慧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尤慧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鑫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尤慧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柏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