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德梁与肖梅、杨正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梁,肖梅,杨正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38号原告:张德梁,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梅,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权,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德梁与被告肖梅、杨正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静审 判 员 孙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