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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慧玲与王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慧玲,王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6号申请执行人:甘慧玲,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王先进,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OK港湾楼上)。本院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慧玲与被执行人王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先进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慧玲借款14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慧玲与被执行人王先进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先进定于2018年1月20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慧玲借款14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甘慧玲与被执行人王先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王先进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甘慧玲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