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与胡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6764927629。代表人:赵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鹏,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胡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胡鹏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