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郜飞云与合阳县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飞云,合阳县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079号原告:郜飞云,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大街党家巷,居民。被告:合阳县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钧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郜飞云与被告合阳县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郜飞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飞云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飞云负担。审判员  王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