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军与被执行人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军,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297号申请人胡国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勇,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国军与被执行人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玉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