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宏宇与王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宇,王伟明,孙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宇,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王伟明,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委。被执行人孙丽艳,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委。本院依据(2016)黑巴证内民字第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宇与被执行人王伟明、孙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恢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