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吴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吴秀珍,赵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吴秀珍被执行人赵润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秀珍、赵润祥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生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1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3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秀珍、赵润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吴秀珍、赵润祥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1万元,从2017年6月份起至2018年5月份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生偿还人民币15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2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