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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郑志武、仇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志武,仇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116号原告: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10号绿景公寓1-1--01号。法定代表人:郑庆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武,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仇云龙,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原告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武、仇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世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志武、仇云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群策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