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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登山与焦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登山,焦铁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194号原告常登山,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焦铁忠,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常登山与焦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胜江独任审判,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登山诉称:被告于2013年因建厂所需,原告给被告供应机制砖435800块,至2016年1月16日被告总计欠原告砖款人民币2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焦铁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应机制砖435800块,截止到2016年1月16日,被告总计欠原告砖款人民币2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焦铁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焦铁忠拖欠原告砖款27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铁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常登山砖款27000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9日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