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执2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镇江市天和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天和塑模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勇,何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2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天和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中新村。法定代表人何雅琴。被执行人徐勇,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被执行人何雅琴,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镇江市天和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勇、何雅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苏119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勇、何雅琴名下有位于镇江新区大港金刚花苑7幢第一层104、105室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权人,且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另被执行人何雅琴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L×××××小轿车,亦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判决书上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其下落。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此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9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保华人民陪审员 蔡顺林人民陪审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