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长奎、吕金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长奎,吕金堂,吕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86号之二申请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颍上县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叶文峰,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吕长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吕金堂,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吕学堂,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于作出(2017)皖1226执586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吕金堂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吕长奎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吕金堂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