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伍正伟与伍亚南、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伟,伍亚南,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正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伍亚南,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