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隆合泰达家具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隆合泰达家具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隆合泰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朱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隆和泰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泰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太阳能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和泰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皇明太阳能公司与隆和泰达公司签订的《土星别墅客房软装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甲方(皇明太阳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9824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隆和泰达公司)在完工前一周通知甲方来乙方工厂作出货前验收,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72800元,乙方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皇明太阳能公司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0年8月27日将首批预付款298240元汇入隆和泰达公司的账户,隆和泰达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汇款。隆和泰达公司收到首批预付款后,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隆和泰达公司在完工前一周通知皇明太阳能公司来隆和泰达工厂作出货前验收,验收合格后5日内,皇明太阳能公司支付隆和泰达公司合同价款372800元,隆和泰达公司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现隆和泰达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完工前一周通知过皇明太阳能公司来自己的工厂作出货前的验收,应认定隆和泰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0年9月10日前交付使用,但皇明太阳能公司支付首批预付款后,未收到隆和泰达公司要求货前验收的通知,隆和泰达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相应货物,致使皇明太阳能公司的土星别墅客房在201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上未能投入使用,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审法院根据皇明太阳能公司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隆和泰达公司返还皇明太阳能公司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隆和泰达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综上,隆和泰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隆合泰达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