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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泰国盛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泰国盛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泰国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京安旅社22号。主要负责人王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相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泰国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津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中泰国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99万元及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津南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因该土地已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双方就还款事宜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7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