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明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