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启明与许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明,许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08号原告:徐启明,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许报,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徐启明诉被告许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徐启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启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徐启明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