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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叶信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叶信宝,彭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47-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6198221D。负责人:柳元琼,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信宝,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彭月清,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信宝、彭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