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德洋与赵月明、计祝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洋,赵月明,计祝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79号原告:刘德洋,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怀远县万福镇刘圩村村委会推荐。被告:赵月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祝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德洋诉被告赵月明、计祝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德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