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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德洋与赵月明、计祝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洋,赵月明,计祝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79号原告:刘德洋,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怀远县万福镇刘圩村村委会推荐。被告:赵月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祝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德洋诉被告赵月明、计祝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德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