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刚与钱礼辉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刚,钱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7号申请执行人金刚,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钱礼辉,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哈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与被执行人钱礼辉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刚于2017年1月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钱礼辉赔偿借款7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钱���辉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刚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