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10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雷,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王雷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雷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