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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其仲与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其仲,王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913号原告:龚其仲,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被告:王大平,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原告龚其仲与被告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庆万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开庭前一日。原告陈庆万在开庭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其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雅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