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吕强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理工大学曲江校区南侧时,撞上在此作业的被害人常某1,致常某1当场死亡。后吕强于当日在事故现场归案。经鉴定,常某1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认定,吕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1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吕强已赔偿常某1近亲属5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常某2、丁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强的供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吕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审理中,被告人吕强对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意见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吕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被告人吕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吕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睿打印:扈艳红校对:韩睿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