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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许福友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友,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福友。被执行人:高波。申请执行人许福友与被执行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波在东营银行垦利民丰路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高波在东营银行垦利民丰路支行62×××26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汝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