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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美蓉诉被告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蓉,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38号原告:唐美蓉,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花,公司经理。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学,公司经理。原告唐美蓉诉被告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唐美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美蓉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美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唐美蓉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