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进财与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财,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06号原告李进财,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9月2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广,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18日,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财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进财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进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