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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刘旭、李春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军,刘旭,李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3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大军,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第十师一八一团职工,住该团光明路南巷20号。被执行人:刘旭,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滨河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李春亮,女,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新疆北屯电力公司职工,住新疆北屯市滨河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军与被执行人刘旭、李春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8353.13元(迟延履行金尚未计算),执行费925.30。现申请执行人王大军与被执行人李春亮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