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杜向民,王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679号自诉人张涛,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公园南路东新城市。被告人杜向民,男,汉族,系长安大学党委书记。被告人王景荣,男,汉族,系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自诉人张涛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涛指控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犯诽谤罪缺乏罪证,自诉人张涛又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涛对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