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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杜向民,王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679号自诉人张涛,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公园南路东新城市。被告人杜向民,男,汉族,系长安大学党委书记。被告人王景荣,男,汉族,系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自诉人张涛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涛指控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犯诽谤罪缺乏罪证,自诉人张涛又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涛对被告人杜向民、王景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