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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美香、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香,王艳平,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香,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艳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金霞,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李美香与王艳平、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艳平、金霞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已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美香发现被执行人王艳平、金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