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家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筑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07号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9013X,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04室。法定代表人:梁苏杰,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1990年3月26日生,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筑家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60700-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4号辅楼3楼。法定代表人:章炜,南京筑家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筑家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博韬房产经纪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