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顾文凤与顾长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文凤,顾长源,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抗3号抗诉机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顾文凤,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审被告顾长源,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顾文凤与顾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扬邗民调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5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扬检民(行)监[2017]32100000059号民事抗诉书,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依职权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金香平审判员 朱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第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