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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63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邓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邓某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邓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