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63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邓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邓某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邓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