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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周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34号罪犯周劲,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4年2月25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藏01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周劲减刑八个月(减��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功审批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劲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索朗卓玛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记员尼玛央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