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户县腾飞蜂窝煤厂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县腾飞蜂窝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5行审76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永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海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户县腾飞蜂窝煤厂。负责人:王益昌。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户县腾飞蜂窝煤厂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8日作出户国土罚字〔2017〕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户县腾飞蜂窝煤厂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告知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60日内直接向户县人民政府或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应享有的起诉及复议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土执字(2017)48号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