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3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齐某某,男,1974年3月17日生,满族,个体,住黑山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