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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布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布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344号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179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布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377号。第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号W2-ABC-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布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663元,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艺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