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黄万成、王桂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黄万成,王桂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598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孙珑,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成,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住苍溪县。被告:王桂英,女,1967年1月10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刘勇与黄万成、王桂英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振建人民陪审员  余克武人民陪审员  秦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