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黄万成、王桂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黄万成,王桂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598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孙珑,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成,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住苍溪县。被告:王桂英,女,1967年1月10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刘勇与黄万成、王桂英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振建人民陪审员 余克武人民陪审员 秦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