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钱昆明与骆锦坤、赵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昆明,骆锦坤,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589号申请执行人:钱昆明。被执行人:骆锦坤。被执行人:赵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昆明与被执行人骆锦坤、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