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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郭继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郭继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组织机构代码73702020-9。法定代表人尹德亚,局长。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郭继廷,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郭艳春(被执行人郭继廷女儿),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6】年第00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2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郭继廷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