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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萌、马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萌,马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张萌。被执行人马康。原告张萌与被告马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萌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萌未实现债权32950元,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2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