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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自学与边志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学,边志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学,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边志社,男,1963年12月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学与被执行人边志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自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